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教师传授知识与技能,完成教书育人使命的主要途径。为保障汽车学院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汽车学院教学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环节,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主动地、创造性地学习,并积极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三条 教学办、学工办、教研室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课堂管理
第四条 教师要按照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切实做好教学设计,做到内容针对性强、方法设计科学、教学组织合理、教学文件(教学整体设计方案、教学进度表、教案、教材、学生考勤记录表)完整,并按照教学进度表进程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是更改教学内容。
第五条 教材选用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学校自编特色教材。整理相关参考资料,向学生提供自选阅读书目。
第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师德规范,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
第七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交由学工办、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协同处理。
第八条 教师应该服从汽车学院教学安排,按课表规定时间、地点准时上下课(一般应提前十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调、串课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教师应对学生严格考勤,可根据学生的数量、教学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如实记载,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上不做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不说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话,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一条 教师在开课之初,应该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成绩所占的比例,对学生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研究式、互动式等各种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要从内容、方法、手段、评价等方面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活动。教师可利用校园网络平台等资源,采用网络课堂、微课等开放式教学模式,实现课上课下、线上线下教学相结合。
第十四条 教师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大课堂教学信息量,实现多媒体课件、黑板板书和其他课堂表达方式的合理结合。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如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故障时,要坚持用其他方式授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安排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和课外辅导、答疑。利用各种渠道(如座谈、电话、QQ、微信等)加强与学生的课后信息沟通,跟踪学生的学习效果。做到答疑、交流、反馈渠道畅通,随时了解学生的要求,及时调整授课方式方法,达到教学相长。
第十六条 教师应接受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及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下课(一般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手续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整洁得体。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不做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前、课间应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教室内卫生清洁,桌椅整齐。学生不得在教室内或教室间随意挪动桌椅,不得将早餐、零食带进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壳、纸屑等杂物。
第二十一 条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进行课程的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课堂教学设施,不得挪动、私拆和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教学设施、墙面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或向教研室、教学办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章 课堂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办每学期根据校历制定教学督导计划。汽车学院领导、教学督导人员要深入课堂了解教学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反馈到相关部门,从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情况均须遵守课堂纪律,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等,学生一律不准因参加活动、会议等请假不上课,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时间内,未经汽车学院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音响设备在汽车学院教学区域附近开展各种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学院所有课堂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