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教育教学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立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对我院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学院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总结推广教学工作经验,推动学院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 督导委员会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的常设组织,根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指导教学质量督导处开展工作。
各级教学组织以及学院有关部门要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要积极配合并支持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督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小组,委员根据专长分属各专业小组,每个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督导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督导处,设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导委员会两年一届,督导委员可以连任。学院委托教学质量督导处负责换届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对专业、师资队伍、实训基地、课程和教材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对学院的教风、学风、考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并提出咨询建议。
第九条 以听课为主要形式,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备课、上课、实训、实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 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教学或教学管理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教学质量督导处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指导中青年教师,使之早日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向学院提出被督导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参与学院教学评价和教师教学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并研究现代教育教学及教学督导的理论和方法,及时总结理论成果,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四章 条件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的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二)身体健康,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龄,为人正直,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教学规律,享有较高群众威望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其他适合担任此项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为专职督导员;原则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上的在职教师和行业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为兼职督导员。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严于律己,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督导委员的职权和待遇
(一)有权参加与教学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及各种教学活动。
(二)可随时深入课堂、实践教学场所等教学现场听课、考察、并给予评价,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可调阅有关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课程设计方案、教学日志、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实训计划书、实训室记录、教材、课件、试卷、作业、实训报告、听课笔记等。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甚至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
(五)有权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情况。
(六)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师考评工作,并提出评议意见。
(七)聘请的督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根据工作量发放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中心)参照本章程成立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中心)教学督导组根据本部门教学工作特点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配合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