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排(调、补)课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5-09-17 点击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排(调、补)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表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排课

第二条 各教学业务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学时以及调整课程的学期安排。

第三条 普通大专、三年制中专班级统一采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排课,其它班级采用手工排课。

第四条 每学期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各教学业务单位安排排课管理员录入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并进行课表编排,于每学期放假前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条 若发现课表有误,由各教学业务单位排课管理员先行修改,权限不够则统一报教务处修改。

第三章  调课

第六条 调课分为长期调课和临时调课。长期调课是指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开设学时等任何一项的长期性变更(以下简称调课);临时调课是指教师因公差或私事无法正常上课,需请他人代课或调整上课时间,事后仍按原课表上课。

第七条 课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调课(开学第一周内一律不允许调课),调课必须逐级审核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教师申请调课,本人须在前一周填写《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申请表》(以下简称《调课申请表》,见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凡项目填写不全者,教务处不予办理;调课协调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九条 调课教师持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的《调课申请表》,交本系(部)教务科,教务科汇总后交教务处签署意见。

第十条 教师因公因私无法上课,经所在教学业务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临时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并填写《调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调课教师负责向代课教师办理课程标准、课程设计方案等衔接工作。

第十一条 调课申请办理后,教务处开具调课通知单,由教师所属系(部)在学生所属系备案,并通知调课班级,从批准后的第二周开始按调整后的课表上课;临时调课不开具调课通知单,由各教学业务单位自行组织落实,将《调课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凡因通知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无人上课,均以教学事故处理。

 

教师所属系(部)领导签署意见

 授课教师

教师所属系(部)教务科汇总

教务处签署意见

教师所属系(部)教务科

上课班级

提出书面申请(1

返回调课通知单(4

2

3

通知(5

学生所属系

备案(5

调课流程图

 

  

  

第十二条 教师因突发事件(如生病)确实无法上课,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临时调课。教师上班后须及时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同一门课程长期性调课不超过三次。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进度表》合理组织教学,不得提前结课。

第四章  补课

第十五条 因故造成缺课,应及时组织补课,确保学期教学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第十六条 若学期教学任务无法完成,教师可适当组织补课,补课学时请各教务业务单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教师补课后,填写《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补课回执单》(见附件2),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教师请假的审批

第十八条 授课教师请假需提交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各教学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须教务处审批、备案;一周以上,须分管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调课申请表

教师姓名

 

教师所属系()

 

调整课程

 

调课类别

□长期调课   □临时调课

调课班级

 

学生所属系

 

调课类别

□调周次    □调节次     □调教师    □调教室    □调学时

调课前

 

调课后

 

调课原因

 

 

 

 

 

教师所在系(部)意见

 

 

 

系(部)主任签字:         

(盖章)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签字:         

(盖章)     

                                               

处理结果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教师所在系(部)教务科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若教师授课班级不属本系(部),应另填一份,留授课班级所在系教务科备存。

 

 

 

 附件2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补课回执单

教师姓名

 

教师所属系(部)

 

补课课程

 

补课班级

 

补课日期

 

补课节次

 

补课原因说明

 

 

 

 

 

 

 

 

 

 

系(部)意见

 

 

 

 

 

 

 

 

 

 

 

教务科(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教务科保存,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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